湖北省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各有关高校,湖北医药学院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疾病预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医药企业:
为充分发挥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在高等医药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动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转型发展进程,形成“政、校、行、企”良性互动格局,实现合作共赢,更好地服务地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成立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并召开联盟会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与地点
(一)报到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7日7:00—14:30
地点:湖北省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81号
电话:0719-8875555,8875666
(二)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7日15:00-18:00,会期半天
地点:湖北医药学院八号教学楼五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内容与议程
(一)主要内容
1.成立联盟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成立联盟顾问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审议通过《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3.研究联盟所设工作机构(联盟教学工作委员会、联盟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联盟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等)方案;
4.研究、部署2016年度联盟主要工作。
(二)会议议程
依据联盟章程相关规定,拟定大会主要议程如下:
15:00-15:20 主持人介绍参会领导,校领导致欢迎辞
15:20-15:35 简要介绍联盟筹建基本情况
15:35-16:00 参会人员对联盟成员单位予以形式审查后成立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16:00-16:10 联盟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16:10-16:30 照相、茶歇
16:30-16:45 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各1人,副秘书长2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17:00-17:30 理事长主持会议,研究联盟所设的工作机构(联盟教学工作委员会、联盟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联盟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等)方案,研究、部署联盟2016年度主要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请有意向加入联盟的单位填写《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登记表》、《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成员登记表》(表格在邮箱hbmujwc2015@163.com下载,邮箱登录密码jwc8891098),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122114197@qq.com。
(二)请联盟单位填写参会回执发送到邮箱122114197@qq.com。
(三)截止时间:2015年10月30日。
四、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0号 湖北医药学院教务处 邮编:442000
联系人及电话:杨金花,0719-8891098、13687208662
Email:122114197@qq.com
附件:
1.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2.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登记表
3.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会议回执
湖北医药学院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和《教育部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在高等医药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动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转型发展进程,形成“政、校、行、企”良性互动格局,实现合作共赢,服务地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省厅批准,各方平等协商,特组建“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湖北高等医药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性质:是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湖北省相关本、专科医药院校、行业、企业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以“政府引导、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为原则,组建的集教育教学与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与项目合作于一体的区域性、非赢利性、非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遵循“以联盟为平台,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加快人才培养,服务湖北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政、校、行、企”各自的优势,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促进专业建设、员工培训、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工作,通过联盟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湖北高等医药教育品牌,实现联盟成员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
第四条联盟准则:联盟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共赢准则。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五条联盟的职能范围
(一)应用人才共育。通过实施订单培养、专本科衔接教育模式和对行业企业在职员工进行学历教育或培训,开展校政间、学校间、校企间人才的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校企人才共享。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加快医药院校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库,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双向兼职流动工作站,实行校企人员双向兼职、相互渗透、深度融合,开展联盟院校成员教师互聘、企业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医药院校“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建设;设立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调动企业人员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设施资源共享。联盟院校间和校企间共建共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享技能培训中心等,发挥设施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信息资源共用。建立信息资源库和联盟信息资源网站,加强社会调研和信息收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政府决策、学校和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招生就业联动。加强医药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展人才需求状况深度调研与毕业生质量状况长期跟踪,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学校招生就业、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提供服务。
(六)专业特色共建。通过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等,促进专业特色的形成,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特色专业。发挥医药院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际合作,承担专业技能大赛,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医疗卫生人才建设需求。
(七)社会服务共推。通过共同组建医药卫生服务团队,发挥联盟成员资源优势,面向农村、行业、企业、社区、学校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教育与咨询、对口帮扶等活动。
(八)科技项目共研。组建科学研究团队,利用成员单位的自身优势,对联盟内有前景的科研课题、产业项目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指导。
(九)国际平台共用。通过联盟或联盟内各院校与国际医药教育组织、国际院校、跨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共同培育国际化人才。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联盟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义务,有意愿为医药事业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本、专科医药院校、行业、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第七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资源;优先选择、使用联盟内人才;享有联盟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在教学、科研、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联盟内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联盟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三)向联盟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为联盟内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条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盟。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盟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三条联盟实行顾问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顾问委员会由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顾问委员会对理事会进行工作指导;理事会定期向顾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联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消联盟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联盟规章制度;
(六)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协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七)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五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顾问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联盟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联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联盟主体院校和企业负责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湖北高等医药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三)创办联盟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收集、发布省内外医药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信息;
(五)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七)负责联盟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湖北省高等医药教育界或企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联盟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联盟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联盟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联盟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联盟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联盟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湖北省高等医药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

附件3
